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促进矿产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按照部党组“党中央精神、国家立场、权责对等、严起来”的工作要求,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现就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矿产违法问题有所抬头,无证采矿、越界采矿等老问题屡禁不止,建设工程实施中采矿牟利、以修复治理名义违法采矿等新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矿产执法不严,违法线索核实不认真,没有依法依规认定违法行为,该立案不立案、该没收不没收、该移送不移送,存在执法宽松软的问题。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刻汲取青海木里煤矿、内蒙古煤炭资源领域有关问题教训,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落实到“两统一”职责上去,以更严格的要求、更严肃的态度、更严厉的措施加强矿产资源执法,以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
严格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从严查处无证勘查采矿、越界勘查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等违法行为,对违法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在自由裁量限度内从重处罚,公开通报查处结果,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严格把握工程建设和修复治理相关法规和政策界线,对建设工程实施中采矿牟利、以修复治理名义违法采矿的,依法严肃查处。同一违法主体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矿产违法形势分析研判,对一段时期内矿产违法数量多、上升快的地区和矿产品价格迅猛上涨的矿种进行重点关注。加强矿产违法发现和制止,结合本地实际,通过科技手段和管理创新,提高矿产违法发现能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县级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疑似违法图斑要认真开展实地核查,将矿产卫片多年连续变化图斑作为工作重点,认真比对历年影像,逐个甄别变化原因,严格判定和处理。省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审核监督责任,加强内业审核把关,加大实地抽查力度,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复核。
部省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案卷评查、调研督导、实地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重大典型违法问题将直接立案查处、挂牌督办或公开通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矿产执法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履职尽责,不得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立案查处,作出的矿产执法处罚决定,必须严格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对违法所得和违法采出矿产品依法没收,不得以罚款代替没收;涉嫌犯罪的矿产违法案件,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进一步完善共同责任机制,联合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矿产执法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管辖违法问题的,及时抄告有关部门处理。对经制止仍不停止违法采矿行为的,及时抄告水务、电力等部门,由其按照共同责任机制,采取有关措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行刑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违法采矿案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机关。对疑似“砂霸”“矿霸”等涉黑涉恶的违法采矿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