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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次会议纪要 | 对兼并重组扩界后新增部分资源,原核能生产系统满足开采要求的,可对其进行开采
来源:贵煤数据 | 作者:欣鼎盛 | 发布时间: 2021-05-07 | 114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021年4月20日,贵州省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第46次会议在省能源局召开。

会议重点议定了以下事项:

(一)原则同意已取得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的保留煤矿自愿整体(含配对关闭煤矿)关闭退出的,可视为未纳入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采矿权人可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关于未参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煤矿退还采矿权价款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1号)和《关于对<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黔能源办〔2016〕9号)规定,采矿权人可选择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采矿权价款,或申请将其剩余已缴纳价款的资源量在本企业(集团)内部或其他企业进行等量资源的价款(出让收益)抵扣,具体办理如下:

1.申请退还价款的程序:

依煤矿申请,由省能源局出具该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的保留煤矿现自愿整体(含配对关闭煤矿)关闭退出申请退还价款的文件,作为办理价款退还的要件,报省自然资源厅按规定办理价款退还。

2.申请与其他企业进行资源抵扣办理流程:

(1)申请抵扣的双方签订采矿权资源抵扣协议;

(2)双方向省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能源局)提出资源抵扣的申请;

(3)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能源局)对资源抵扣申请进行审核,出具同意办理采矿权资源抵扣事项的文件作为办理要件,报省自然资源厅按规定办理资源抵扣;

(4)对保留煤矿购买其他企业(集团)煤矿进行优化重组关闭的(含做大做强、替换保留关闭煤矿),其关闭煤矿剩余已缴纳价款的资源量的抵扣可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有序推进露天煤矿建设工作指引>政策解读》,并原则同意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三)已通过核能提升到30万吨/年及以上(与已批复兼并重组拟建规模一致)的煤矿,对兼并重组扩界后新增部分资源,原核能生产系统满足开采要求的,可对其进行开采,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重新编制报审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暂不作强制要求,国家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不能满足要求(需开拓延伸或重新布置新系统才能开采)的,必须严格按照改扩建程序报审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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