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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次会议纪要 | 已抵押的煤矿办理独立法人公司(子公司)采矿许可证变更时,不再提交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转让的意见
来源:贵煤数据 | 作者:欣鼎盛 | 发布时间: 2021-04-07 | 99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021年3月16日,贵州省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第45次会议在省能源局召开。

会议重点议定了以下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原则同意已抵押的煤矿办理独立法人公司(子公司)采矿许可证(变更)时,不再提交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转让的意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已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的煤矿,如《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申请书》上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办理。

(二)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矿业权手续办理,支持企业与地方经济发展,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现针对涉法涉诉煤矿企业申请办理矿业权无法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事宜,议定以下意见:

1.企业因涉法涉诉导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被法院查封时,在提交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被查封依据后,并承诺待账户解封后一个月内提取基金后,基金提取凭证可不作为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前置条件。

2.企业须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承诺书,承诺在账户查封期间按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并在每季度末月28日前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情况。

(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以省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审批贵州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绮陌乡文家坝一矿、二矿优化重组方案,由省能源局牵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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