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9日,贵州省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第44次会议在省能源局召开。
会议重点议定了以下事项: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法释〔2017〕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7〕19号)精神,为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优化重组,保证电煤供应,原则同意:禁止失信被执行人办理煤矿矿业权新立登记、转让(转让到子公司除外)手续,其他事项按相关要求和程序办理。
(二)对参与兼并重组和优化重组的煤矿(采矿权使用费已按规定缴纳),如采矿权人尚未完成矿山闭坑,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采矿权价款、资金占用费、滞纳金)、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等法定义务,在申请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时,除按《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行政职权事项内部工作流程><贵州省自然资源厅依法办事指南>的通知》(黔自然资办发〔2020〕5号)提交资料外,申请人应一并提交下述资料后予以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
1.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注销文件(文件中应明确矿山关闭后相关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
2.申请人(保留煤矿采矿权人)出具的承诺书(明确继续履行该矿采矿权人未履行的各项义务,并明确履行完各项义务时间,承诺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未按承诺完成注销工作的,实施联合惩戒)。
(三)原则同意相邻整合的已批保留煤矿因调整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导致保留煤矿名称发生变化,但矿区范围未发生变化的,采矿权人出具相关说明,现有保留煤矿可继承使用原保留煤矿已取得的相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