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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能源局印发《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及验收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贵煤数据 | 作者:欣鼎盛 | 发布时间: 2021-03-19 | 187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及验收工作,省能源局拟采取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对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及验收工作进行规范管理,特印发《贵州省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及验收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暂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贵州省能源局将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贵州省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及验收第三方服务机构,首批优选5家进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初对上一年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实行末位淘汰,并及时进行增补,第三方机构数量原则上保持5家。被淘汰的第三方机构从淘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作为第三方节能评审及验收机构。

办法明确,贵州省能源局收到项目节能审查或验收申请后,从当年入选的5家第三方服务机构中随机抽取节能评审及验收机构,并向被抽中的机构出具正式委托评审函或验收函,同时移交项目相关资料。委托评审及验收费用参照《贵州省省级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建〔2012〕523号)进行核算(具体标准详见附件4),由省能源局按标准支付。承担节能评审及验收任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企业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方机构在收到委托评审函或验收函及相关资料后,根据项目类型及专业领域,选择对应领域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评审或验收,并出具评审意见或验收意见。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名,其中至少2/3专家应从省级能源行业节能专家库中抽取。

第三方机构应保证项目评审或验收质量,并对评审意见或验收意见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可靠性负责。对提供不实或虚假评审或验收的第三方节能评审机构,一经发现将被取消评审及验收资格,同时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贵州)”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贵州省能源局要加强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及节能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方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省能源局的监督,按要求完成节能评审或节能验收工作。

第三方评审机构应在收到委托评审函20个工作日内向省能源局提交评审意见;应在收到委托验收函20个工作日内向省能源局提交验收意见。第三方评审机构因自身原因延迟提交节能评审意见或节能验收意见的,第一次提醒催办;第二次通报批评;第三次取消评审资格。

办法强调,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或节能报告编制工作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审或节能验收。

贵州省能源局定期组织专家或通过节能验收对节能评审意见的质量进行评估,对评审过程进行检查;随机抽取节能验收意见进行评估和检查,并接受相关的举报和投诉。



同时第三方评审及验收机构应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审及验收工作流程,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评审及验收工作,不断提高评审及验收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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