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已于2021年底开通矿业权“跨省通办”业务,省、市、县三级矿业权业务均实现互联网“全程网办”智能登记申报。经过3个月的平稳运行,已解决全国各地因新冠肺炎疫情管控措施不能现场办理矿业权登记的问题,矿业权人可选择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办理。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现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矿业权有效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废止《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0〕4 号)第六条第19款“适当延续矿业权有效期限。省级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省市县三级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在2020 年1 月24 日到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前到期的,有效期限自动延续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 个月,矿业权人应在疫情防控解除后3 个月内提交延续申请材料,及时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符合保障电煤供应申请条件的煤矿,可办理短期延续登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至2020 年12 月31 日”之规定。
三、省、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在2020年1月24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到期的,或2020年1月24日前已向我厅提交了延期办理登记申请的,其许可证有效期在2022年6月30日前均视为有效(此段时限不计入延期申请延续登记次数),探矿权人应当在2022年6月30日前,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向省、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探矿权延续或保留登记申请,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或保留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四、省、市(州)、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在2020年1月24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到期的,或2020年1月24日前已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了延期办理登记申请的,其许可证有效期在2022年9月30日前均视为有效(此段时限不计入延期申请延续登记次数),采矿权人应当在2022年9月30日前,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视为有效指在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时不作为过期自行废止的情形,不可进行勘查、开采等生产建设活动。
五、煤矿矿业权继续执行贵州省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工作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