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各煤炭工业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煤矿企业:为深刻汲取毕节市金海湖新区“1·3”山体滑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煤矿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提高煤矿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促进贵州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求如下: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各质监机构依法行使工程质量监督职能。(一)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为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法人单位,负责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业务的管理和指导。(二)煤炭工业贵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设置在贵州省能源局,承担全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贵州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1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对贵州省内各类在建煤矿项目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政府对煤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中心站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负责全省煤炭工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的规划、管理、组织工作;参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全省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工作,办理单项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全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审查省内煤炭行业优质工程。统一管理省内矿区站,考核矿区站和监督人员的工作业绩,监督检查省内的煤炭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在履行质量责任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三)煤炭工业六枝、盘江、水城、林东、能发、江贵矿区站和直属站(以下简称“矿区站”)承担本矿区和由中心站指定的煤矿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矿区站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参与建设工程的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负责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竣工验收工作,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组织本矿区工程质量检查,掌握本矿区工程质量动态,审查企业申报的优质工程。核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办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负责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负责记录、备案,对违法违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在对煤矿建设项目工程实体质量监督过程中,对地基基础工程验收、主要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及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重要部位、有特殊要求部位的质量及隐蔽验收等,矿区站监督人员必须到现场监督。(四)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中心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矿区站签订项目质量监督服务协议。(五)已开工建设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的煤矿建设项目须在2022年3月15日前到中心站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中心站原则上不接收项目工程质量认证申请。(六)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向中心站提交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矿区站备案。(七)全面落实五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行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八)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质量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开工建设,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九)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十)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负责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十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十二)工程质量认证是安全设施验收的必要条件,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使用的重要质量依据。煤矿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必须经中心站或中心站委托矿区站进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合格后,才能开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十三)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总投资30亿元以上或矿井建设规模500万吨/年及以上的单项工程质量认证,中心站负责总投资30亿元以下或矿井建设规模500万吨/年以下的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投资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单项工程质量认证,中心站可委托矿区站负责。(十四)煤矿建设项目在联合试运转一个月后,建设单位方可向中心站提交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申请(属于总站负责认证范围的,由中心站转交)。中心站对认证条件审查合格后,组织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组,进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矿区站组织中心站委托煤矿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质量认证,认证组专家成员资格须经中心站审查确认。(十五)对未办理质量监督注册项目,未经中心站授权,矿区站不得自行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未经中心站授权不得组织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出具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矿区站未经中心站授权组织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出具工程质量认证报告的,中心站对其行为及认证报告不予认可,取消矿区站当年评优资格,年度考核不合格。情节严重的,上报总站取消资质资格。(十六)单位工程未经工程质量认证的不得投入使用;针对因历史原因导致工程重要资料缺失、工程结构可能存在缺陷的地面已建成的建构筑物,需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实体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七)未尽事宜由煤炭工业贵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