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有努力  不负光阴
全国服务热线
您好!欢迎来到我们的网站
你的当前位置:
新闻动态
专访贵州省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光伟——解读最新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来源:贵煤数据 | 作者:欣鼎盛 | 发布时间: 2021-11-26 | 2061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在完善安全生产原则要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方面新增了多处内容。

就此,《能源新观察》特别邀请贵州省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光伟解读最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详细介绍贵州省能源部门贯彻落实情况。

      Q:

《能源新观察》: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决定》,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于 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请问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A:

徐光伟:《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自2002年公布施行以来,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

这次修改,是在2009年和2014年两次修改的基础上,第三次进行修改。这一次修改,主要是根据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形势变化,针对当前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过程中安全生产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按照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目标要求,紧密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积极借鉴吸纳近年来安全生产领域的有益经验做法,对统筹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法治建设,健全安全生产领域法治体系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通过修法,进一步加强完善了制度薄弱环节甚至空白领域,从根本上织密了安全生产的法治防护网,健全了安全生产领域法治体系,安全生产法治根基更加牢固,安全生产法治效能不断提升,将依法加快促进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Q:

《能源新观察》: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在哪些条款和内容上进行了修改?

A:

徐光伟:此次《安全生产法》一共修改42条,涉及原条款的三分之一,修改力度大、涉及条文多,较大幅度地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完善。

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完善工作原则和要求。从明确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明确“三个必须”原则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更加注重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职责进行了完善,并要求健全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注重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软环境建设和从业人员人文关怀,切实增强安全生产能力。

三是强化政府监督管理。着力堵塞监管漏洞,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明晰安全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责任清单,注重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是加强保障制度建设。规定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明确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完善事故调查后的评估制度以及增加规定公益诉讼等制度。

Q:

《能源新观察》:请介绍一下上述提到的安全生产“三个必须”原则。

A:

徐光伟:安全生产“三个必须”原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将“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主要从法律层面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有利于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

一是明确了各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职责,不管是管行业的、管业务的还是管安全监管的,都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负责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当然,在厘清责任、分清界限的同时,“三个必须”原则明确要求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二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具体到生产经营单位中,就是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其他负责人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一定的职责,负担一定的责任。比如,在煤矿企业,有管生产的、管经营的副矿长,这些副矿长不直接管安全,但他不能只抓生产、只抓经营而不顾安全,否则,在安全上就是失职,出了事故以后是要负相应责任的。

Q:

《能源新观察》:这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方面提出了哪些新的规定和要求?

A:

徐光伟: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我们经常谈到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到底是什么,怎么来落实呢?具体来讲,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承担安全生产责任。比如,应当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等等。

这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其中一个亮点就是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体现就是,新增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要建立和落实的几项安全生产制度。

一是全员安全责任制。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相比原来,虽然只增加了“全员”二字,但意义非凡,就是要充分调动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推动提升整体安全水平。

二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引发事故。同时,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目的是,让生产经营单位受到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三是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相比原来,在鼓励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要求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并提出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Q:

《能源新观察》:“强化政府监督管理”是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中明确的重要内容。这对落实领导责任和规范监管将产生怎样的现实意义?

A:

徐光伟: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复杂,安全生产工作面临较多难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还有一定差距,监管难度有所增加,因此,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将“强化政府监督管理”作为本次修改的重要思路,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的工作职责,明确应急管理部门监管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特别是明确了乡镇政府、街道办、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这是对政府部门提出的更高要求。

一是有助于堵塞监管漏洞,理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特别是基层监管能力建设;

二是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协调力度,完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监管合力;

三是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督促政府部门履职尽责,依法促进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是完善监管手段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大幅提高违法成本,依法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Q:

《能源新观察》:这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对煤矿领域提出了哪些具体规定和要求?

A:

徐光伟:刚才,我提到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针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其适用还需要与有关法律做好衔接。比如,《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均对煤矿安全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这些法律的规定与《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原则上、精神上是一致的,国家为了减少法律之间不必要的重复,对这些法律中已经作了比较具体规定的事项,《安全生产法》中没有再重复,只作出基本规定或原则规定。

但是,这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从煤矿领域来看,修改完善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了矿山建设项目外包施工管理。针对“近年来事故暴露出矿山外包施工队伍资质挂靠、出租、出借和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提出了针对性的要求,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二是严格了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要求。在原来规定的爆破、吊装等作业的基础上,这次增加了动火、临时用电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Q:

《能源新观察》:贵州素有江南煤海之称,煤炭资源丰富,是产煤大省。2021 年以来,贵州省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开展了哪些重点工作?煤矿安全生产的成绩单如何?

A:

徐光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一直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是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2021 年以来,我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坚持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统领,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不断加强灾害防治、隐患排查、监管执法、基础建设等,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扎实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组织全省各级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企业,深入排查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系统建设等方面深层次问题隐患,分级分类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制度措施以及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并认真组织整改销号。

二是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制定印发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制定隐患排查表,组织煤矿对标对表每半年开展一次全覆盖隐患排查,并编制大排查报告,着力健全完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三是深入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攻坚。瓦斯一直是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杀手”。“瓦斯不治,矿无宁日”是全省煤炭人的共识。我们按照省政府2020 年3 号、6 号文件关于瓦斯防治六个专项行动等要求,组织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煤矿企业全面深入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攻坚,推动全省煤矿瓦斯超限次数较大幅度下降,坚决防止煤矿瓦斯事故发生。

四是注重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按照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优化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制度实施方案》,在现行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基础上,紧紧围绕“严格、精准、有效、规范”,从完善专门安全监管执法制度,优化巡查、驻矿监管制度,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制度,改进联合执法制度,深化分级分类和跨县域集中统一监管执法制度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监管执法工作,推动实施精准执法,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五是着力夯实煤矿安全基层基础。研究出台贵州省煤矿智能化掘进工作面建设奖补标准与验收要求,引导煤矿加快推进智能化建设;全面应用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及“能源云”系统填报隐患排查信息系统;积极推动煤矿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和招工招生一体化培养工作,等等。

2021 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通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煤矿作为高危行业,安全工作至关重要,工作永远在路上。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认真履职尽责,狠抓落实,进一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Q:

《能源新观察》:就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贵州省能源局方面有哪些打算和措施?

A:

徐光伟: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非常必要,也非常重要,关键要抓好宣传和贯彻执行。针对这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我们已作出初步安排。

一是开展普法宣传。将《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工作纳入2021 年贵州省能源局普法宣传工作计划,以这次修法为契机,通过监管执法前的普法宣传、门户网站专栏宣传、发放《安全生产法释义》等形式,在全省能源领域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宣传,大力营造浓厚学法、知法、尊法、守法的良好氛围,让《安全生产法》更加深入人心。

二是加强学法培训。将宣贯《安全生产法》纳入全省煤矿安全监管人员业务提升强化培训的主要内容。同时,针对能源领域安全生产特点,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拟组织开展网络视频培训,并督促能源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法》宣贯工作,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三是强化依法监管。督促各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持续依法加强监管执法,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倒逼能源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法》在全省能源领域认真贯彻实施。

Q:

《能源新观察》: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A:

徐光伟:这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是普遍提高罚款额度。在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涉及罚款的违法行为,普遍提高了罚款数额,加大惩戒力度。比如,修改后的第114 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相关罚款数额的2 倍以上5 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最高处罚额度可达一亿元。

二是新增按日连续处罚措施。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收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坚决严厉打击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等恶劣违法行为。

三是加大对严重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力度。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有关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

四是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曝光制度。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北大资

                 源梦想城9号地块11层 

公司网址:www.gz-xds.com

联系电话:0851-88918599

     191  9986  8169

电子邮件:gzxindingsheng@126.com

邮      编:55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