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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来源:贵煤数据 | 作者:欣鼎盛 | 发布时间: 2021-11-18 | 750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近年来煤矿典型事故教训,应急管理部制定印发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从15个方面列举了81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有关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应用,规范《判定标准》有效执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现对《判定标准》中重点条款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十三条“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被列入国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解读】本条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有关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被列入国家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执行下列目录:

(1)《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6〕146号)。

(2)《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08〕49号)。

(3)《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7号)。

(4)《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45四批)>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39号)(使用排气标准在国II及以下的防爆柴油机的,暂不作为重大事故隐患)。

(5)《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

(6)《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二)井下电气设备、电缆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解读】本条中“电缆”是指动力电缆。







(三)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或者采(盘)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胶轮车的;

【解读】1.本条中“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一条有关规定的:井下电气设备选型要求详见表7

2.本条中“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是指使用中的防爆型电气设备失去耐爆性能或不传爆性能,或者电缆接线存在“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破皮露芯线等情形的。







(四)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或者裸露爆破的;

(五)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解读】本条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有关规定,采煤工作面只布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或者虽有两个安全出口,但行人无法通过的,或者虽有两个安全出口,但未做到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的。







(六)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七条“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建设的;

(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第十八条“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解读】本条中“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应分别配备,分别负责全矿井相应的技术管理,每个专业至少有1名专业技术人员,某一专业只有1名专业技术人员的,不得兼职其他专业。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解读】1.本条中“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是指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安全费用提51取标准执行的。各类煤矿吨煤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其他井工煤矿吨煤15元,露天煤矿吨煤5元。

2.本条中“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是指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未按照下列范围使用的:

(1)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2)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3)完善煤矿井下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4)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5)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8)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9)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者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的;

【解读】本条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

(1)低瓦斯矿井未按规定每两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

(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的。

(3)高瓦斯矿井未测定可采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参数的。

(4)突出鉴定为非突出煤层时,未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鉴定范围,或者当采掘工程超出鉴定范围时,未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的,或者在开拓新水平或采深增加超过50m时,未重新进行突出煤层危险性鉴定的。

(5)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者超过50m或者开拓新采区时,未测定瓦斯压力和瓦斯含量的。

(6)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造成数据不实降低等级的。







(四)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以及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国家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五)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或者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

【解读】

1.本条中“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是指以逃避监管监察为目的,虚假绘制工作面进度、隐瞒工作面的(包括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纸作假)。

2.本条中“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是指提供虚假人员位置监测信息,企图掩盖入井人员超限的。

3.本条中“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是指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履职过程中故意伪造记录,在虚假报表、台账、报告等资料上签字的。







(六)矿井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或者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

【解读】1.本条中“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因故障不能发挥应有监控、监测作用,未及时处理故障,且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三款要求采用人工监测等补救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的。

2.本条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第七条第二项情形”,是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七)提升(运送)人员的提升机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保护装置,或者保护装置失效,或者超员运行的;

【解读】本条中“提升机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保护装置,或者保护装置失效”,是指包括立井和斜井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安装以下保护装置的:

(1)过卷和过放保护: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或者出车平台0.5m时(倾斜井巷使用提升机或者绞车提升时,井巷上端的过卷距离,应当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2)超速保护:当提升速度超过最大速度15%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3)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

(4)限速保护:提升速度超过3m/s的提升机应当装设限速保护,以保证提升容器或者平衡锤到达终端位置时的速度不超过2m/s。当减速段速度超过设定值的10%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5)提升容器位置指示保护:当位置指示失效时,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6)闸瓦间隙保护:当闸瓦间隙超过规定值时,能报警并闭锁下次开车。

(7)松绳保护:缠绕式提升机应当设置松绳保护装置并接入安全回路或者报警回路。

(8)减速功能保护:当提升容器或者平衡锤到达设计减速点时,能示警并开始减速。

(9)错向运行保护:当发生错向时,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八)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入井前未经过第三方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或者试验不合格入井,或者输送带防打滑、跑偏、堆煤等保护装置或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失效的;

【解读】本条中“输送带防打滑、跑偏、堆煤等保护装置或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失效”,是指任一条带式输送机输送带的防打滑、跑偏、堆煤保护装置和温度、烟雾监测装置5项装置中有1项未安装,或有1项整体失效的。

煤矿直接购买经过第三方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的输送带,入井前可不进行试验。

2021年1月1日前已入井的未经过第三方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的输送带,经取样补充进行了第三方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且试验合格的,不作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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