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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的通知
来源:贵煤数据 | 作者:欣鼎盛 | 发布时间: 2021-08-26 | 445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煤矿瓦斯防治攻坚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20〕3号)要求,加大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力度,切实规范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处置,贵州煤矿安监局下发《贵州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至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产煤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煤矿企业。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规范瓦斯超限分级追查机制,提升瓦斯超限应急防范能力,促进煤矿实现瓦斯“零超限”目标,有效防范煤矿瓦斯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通过煤矿安全生产风险远程监测预警系统开展“互联网+监管监察”、线上巡查、现场检查发现的瓦斯超限以及对举报核实的瓦斯超限实施分级追查,督促煤矿加大瓦斯灾害治理力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条  煤矿瓦斯超限分为一般瓦斯超限、高值瓦斯超限、重大瓦斯超限、发生突出或动力现象造成的瓦斯超限四种级别。

第四条  一般瓦斯超限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采掘工作面进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或等于0.5%且小于1.0%的;

(二)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1.0%且小于3%的;

(三)局部瓦斯浓度达到2%及以上且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

(四)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者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大于或等于1.5%的。

第五条  高值瓦斯超限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回风瓦斯浓度大于0.75%的;

(二)采掘工作面进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或等于1.0%的;

(三)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或等于3.0%的。

第六条 重大瓦斯超限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一般瓦斯超限时间达到或超过10分钟的;

(二)高值瓦斯超限时间达到或超过5分钟的;

(三)井下一个作业地点瓦斯超限导致其他区域瓦斯超限,且持续时间超过5分钟的。

第七条  发生突出或动力现象造成的瓦斯超限,是指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无论是否有人员伤亡)或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的瓦斯超限。

第八条  煤矿瓦斯超限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分析超限原因,严格追查责任。

瓦斯超限实行分级分析追查,分级分析追查要严格落实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即瓦斯超限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未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具体分级分析追查办法如下:

(一)煤矿发生一般瓦斯超限的,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组织分析追查,并将分析追查结果上报煤矿上级公司、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所在地煤监分局;

(二)煤矿发生高值瓦斯超限的,由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分级监管原则和煤矿上级公司组织分析追查,并将分析追查结果上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所在地煤监分局;

(三)煤矿发生重大瓦斯超限的,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合所在地煤监分局组织分析追查,并将分析追查结果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四)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无论是否有人员伤亡)或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的瓦斯超限,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委托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合所在地煤监分局)组织分析追查,并将分析追查结果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第九条  煤矿因外网掉电、传感器未按程序标校或瓦斯电闭锁试验、提高瓦斯传感器浓度设置标准、传感器故障、打钻喷孔等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由煤矿负责组织分析追查,并将分析追查结果上报煤矿上级公司确认,并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

第十条  煤矿瓦斯超限分析追查结束后,应当编制瓦斯超限分析追查报告,提出防范瓦斯超限措施并落实。瓦斯超限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工作面基本情况、瓦斯超限情况、瓦斯超限应急处置情况、瓦斯超限原因分析(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教训、防范措施、责任者处理意见等。

第十一条  煤矿出现故意删除瓦斯超限报警监控测点、停用监控系统,擅自移动、故意弃用、人为封堵、人为损毁甲烷传感器或擅自改变瓦斯监控设施、设置等造成瓦斯监控数据失真或数据上传中断等情形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煤矿发生瓦斯超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或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除依法严格查处外,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规定,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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