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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
审查备案工作指南(试行)
为适应贵州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推动绿色发展,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引导传统矿业转型升级,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制定《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指南》(试行)。
一、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工作的目的意义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是将原来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融合为一个方案。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落实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的战略,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和方向的转变,在矿产开发过程中尽量减少对土地、地质环境的损毁和扰动,以绿色矿山建设为载体,发展绿色矿业。
通过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打破上述3个方案分离、各自为政,不能形成合力的局面,推进矿山绿色开采,有效地保护环境,促进绿色矿山建设。
二、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权限划分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针对省级发证固体矿产开发,液体矿产开发可参考本方案执行。
申报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并提交到省级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审查,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市(州)、县发证的矿产开发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新立、延续和变更采矿权(变更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标高),应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立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专家库。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方式推荐地质、采矿、选矿、水工环、土地整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土地复垦、工程造价、矿业经济等专业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遴选,并对遴选出的专家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进入专家库。
为提高专家审查的质量,省国土资源厅应定期对入库的专家进行专业知识和矿政管理政策的培训。专家库2年更新一次,专家库由现有的评审机构共享。
评审机构通过软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审查专家,并同时记录存档。
审查工作原则上采取会审方式,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核查。审查程序包括申报、受理、成立专家组、召开审查会议、报告修改、出具专家审查意见书等,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申报和受理审查
申报单位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及其相关资料报送评审机构。
审查资料的送达和审查。申报资料齐全、基本符合审查受理要求的,同意接收申报资料的时间视为送达日期;评审机构经办人应在2日内对送审材料进行是否齐全、合法、合规的审查。首先审查申报单位填写的《××××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申报表》(附件2)是否符合要求;然后逐项核对、检查送审资料是否齐全,申报表内容与实际提交资料是否吻合。
申报资料包括必须提供和根据需要提供的两部分资料:
1、必须提供的资料:
(1)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或预留矿区范围、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
审查备案时间原则上应在采矿许可证或预留矿区范围、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有效期内;
(2)委托书(原件);
(3)承诺书:申报单位自行编制的,应对提交的编制内容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申报单位、编制单位应对提交的编制内容真实性负责。
(4)提交的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应包含文本、附图、附表、附件)(附件1),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要求方案名称规范、正确;扉页内容符合要求,申报单位和编制单位名称正确、盖章清晰,责任人姓名;正文的章节齐全、规范,文、图、表对应;附图、附表、附件等各类资料齐全;必要时要求提供主要原始资料,审查结束后应将不属报告应附的资料退回申报单位。必要时,经申报单位允许,可留复印件保存;
(5)经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
(6)提交矿区范围不在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占地区、其他禁采禁建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证明;
(7)矿山保证金缴存和使用情况说明材料;
(8)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2、受理审查要点
(1)受理范围的审查
—新立采矿权,应提交省国土资源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经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申请开采煤矿的,还需提交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批复。
—延续采矿权,应提交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经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若采矿许可证过期,应提供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延续的文件。
—变更开采矿种,应提交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经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变更开采矿种的批复文件。增加矿种的,需提交地质勘查报告经备案的专家审查意见书。
—变更开采方式,应提交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经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
—扩大开采规模,应提交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经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涉及煤矿扩大开采规模的,应提交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同意技改的文件。
—扩大矿区范围,应提交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经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省国土资源厅同意扩大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
—变更开采标高,应提交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经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变更开采标高的批复文件。
(三)申报受理。申报资料齐全、清晰、对应、有效并有相应签章,且属于评审机构审查范围的,评审机构应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报人,说明退回的理由或应补充的资料。
二、审查和备案
(一)对审查专家组的要求
1、成立审查专家组。评审机构应自受理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成立专家组,并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及相关资料送达专家组成员。
专家组成员应有相应或相近矿种的地质矿产、采矿、选矿、水工环、土地整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土地复垦、工程造价、矿业经济等专业的专家。
地热水、矿泉水的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应由水文地质专家担任主审。
专家组成员组成,按开采规模划分:大型,9—11名;中型,7—9名;小型,5—7名。
2、审查专家要符合回避制度要求,即评审机构不得聘请与申报单位、编制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承担审查工作。
3、提前介入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进行技术咨询的专家不应作为审查专家。
4、确定的专家组人员名单,在审查会开始前或专家组与申报人交换意见前,原则上应对申报单位或编制单位保密。
(二)审查依据
1、国家和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2、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矿产资源开发的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等规定、要求;
3、国家发布的合理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耕地保护、土地整治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
4、与申请采矿权有关的文件、资料。
在执行各类标准、规范、规定、要求时,一般应坚持“从上”、“从严”原则,即:国家标准和行业(管理部门)标准都有规定的,从其国家规定;行业(管理部门)规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可从其行业(管理部门)规定。
此外,若合同要求严于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应从其合同规定;合同要求低于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应服从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规定。
在执行新规范时,要注意区别规范正文、规范性附件、参考性附件之间各自法律约束力的不同,准确把握其依次为必须执行、需要时执行、可变通执行的关系。
(三)审查职责
1、申报单位和编制单位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全责。
2、评审机构对审查工作的公平、公正,审查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意见的真实性和质量负全责;
3、专家组对审查意见书及审查结果的真实、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负责;
4、专家组的各位专家独立审查,提出署名的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5、专家组长汇总专家组成员意见(可保留不同意见),起草审查意见书并由专家组长签名。
审查意见书是申报单位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申请采矿权的重要技术资料,评审机构要认真按有关要求形成审查意见书,并对审查意见书的完备性、严谨性负责。关键性部分的差错,绝不允许出现在审查意见书中。
(四)方案审查规则
1、申报单位和编制单位应遵循如下规则:
(1)送审的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及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欺骗;
(2)不得要求评审机构指定审查专家;
(3)在审查会议召开前不得与审查专家直接联系。
2、评审机构应遵循如下规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备案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等;
(2)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不得通过申报单位或编制单位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转送审查专家;
(3)对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的备案审查机关诚实、守信;
(4)不得与申报单位、编制单位、备案审查机关工作人员串通作弊;
(5)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6)对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以及审查结果,严格保守秘密,并有完善的审查资料档案保管制度。
3、审查专家应遵循如下规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现行的规范、标准,认真负责地进行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工作,并对审查的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的技术质量负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
(2)不得在审查会召开之前与申报单位或编制单位直接联系。若需了解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编制工作中的有关技术问题,应通过评审机构负责核实。
(五)审查要求
应从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准确性等方面对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必要时要对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所依据的原始资料等进行可靠性、一致性检查。
审查专家独立审查,重点是对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的正文、附图、附表、附件逐项审查。同时也要审查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与所提供各项要件的一致性及其合规、合理性。审查过程中要做好标记、记录,并及时对审查发现的可修改问题和不可修改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写出个人审查意见。
(六)审查会
审查会由评审机构负责召集,由评审机构负责人或其委托人主持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应包括会议主持人、审查专家组全体成员、申报单位、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主要编制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主要参会人员缺席时不得强行宣布开会。
审查会议一般程序:
1、由会议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身份。主持人宣布开会,并宣读审查专家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审查会议纪律。
2、主持人介绍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的申报、受理情况;
3、申报单位或编制单位的主要编写人介绍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的主要内容;
4、审查专家询问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编制的有关情况,发表意见;
5、专家组长宣读专家组意见,即《审查意见书》(讨论稿);
6、专家组对《审查意见书》(讨论稿)有分歧时,可暂时休会,由专家组对《审查意见书》(讨论稿)进行合议。经合议和修改后仍不能达成一致,但不影响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通过审查的,指明分歧意见,通过《审查意见书》。若存在严重分歧意见,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不能通过审查的,不能通过《审查意见书》;
7、主持人宣布会审主要结论性意见。
未通过审查的,会后应将送审方案及其它资源全部退回申报单位,但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七)方案修改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原则通过审查,尚需要修改的,申报单位或编制单位应根据审查会上专家提出的意见对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进行补充修改的,在约定的时间内(规模为小型的、修改时限不超过20日,规模为中型的、修改时限不超过30日,规模为大型的,修改时限不超过40日)完成补充修改,并将补充修改后的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纸质资料、电子文档送达评审机构。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方案修改的,应重新申报审查。
(八)送管理部门备案
评审机构应自收到经申报单位或编制单位补充修改后的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专家组长对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的补充修改情况进行复核,并正式出具专家组长署名的审查意见书,按备案要求,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一、对目的任务的审查
目的任务是否明确。按照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的要求,以绿色发展为目标,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确定的采选工艺、矿区地质环境修复和土地复垦方案遵循节约优先、环保优先和高效利用的原则和“矿山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的具体要求,应结合矿山的实际,确定的目的是否明确,任务是否合理。
二、开采储量确定的合理性审查
开采储量确定所依据的地质资料应是通过备案审查的,在经济合理和技术可行的前提下,做到矿产资源合理利用、贫富兼采、综合回收利用。
三、矿区地质环境和土地利用现状的审查
对矿区地质环境和土地利用现状开展实地调查,审查调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对地质环境现状调查包括采矿占用破坏土地、采矿固体废弃物排放、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破坏、采矿引起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情况,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类型、数量、质量和权属等),土壤调查(土壤类型、土层厚度、土壤质地、PH值、有机质含量等),植被调查(植物群落的类型、组成、结构、分布、覆盖度(郁闭度)和高度等)。并填写矿区地环境现状调查表、土地利用现状表。
四、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审查
1、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审查
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是否符合现行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
2、矿区总平面布置的审查
按照总平面布置的基本要求,开采区、井位及其它工业场地、选矿厂及尾矿库、排碴(矸)场的确定是否合理,原则上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3、矿山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的审查
矿山建设规模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规定的现行规模要求。对有资源储量保障、适合大规模开采的矿产,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大矿小开、整矿零开。
产品方案原则上应是附加值高的精深加工产品,原则上矿山的最终产品不能是原矿。
4、对采矿方案的审查
确定采矿方案应遵循“安全、高效、经济和充分利用资源”和尽量减轻对环境扰动的原则。
矿床开拓依据矿体赋存条件和地形地质条件,通过计算或论证确定。开拓系统要有利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回收,并通过方案比较确定。
采矿方法依据矿床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考虑采(掘)剥工程量、开采回采率、资源利用率等,通过方案比较确定,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应合理,在经济合理的情况下,首先考虑采取先进的开采技术。地下开采尽量不留或少留永久矿柱,优先选用充值采矿法开采;原则上对植被、景观和土地破坏严重的露天开采应慎用。
对依法在“三下”(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及衰竭期的矿山开采开展专项技术审查。
5、选矿方案的审查
应依据选矿试验结果进行方案比较,确定合理的选矿方法、工艺条件和先进的产品技术指标,原矿中具有其他利用价值的共伴生矿产,应进行充分回收,对暂不能回收利用的,应提出可行的保护性处理措施。
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修复的审查
1、评估范围的确定是否合理,评估范围应包括采矿权登记的矿区范围和采矿活动可能影响的范围;矿区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是否合理。
2、现状和预测评估是否合理和全面。
3、治理分区的划分是否合理,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预测评估分析是否合理,提出的预防治理与修复措施应具体、可行,监测工程及总体工作部署、年度安排应合理、有可操作性。
六、矿区土地复垦的审查
1、土地复垦方案是否体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
2、土地损毁预测与评估是否合理,土地适宜性评价和水土资源平衡分析依据是否充分,评价与分析是否科学。
3、土地损毁预防控制措施、土地复垦工程措施是否可行,复垦标准及工程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工程量测算是否准确。
七、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的审查
矿山开发必要性的分析是否合理,矿区地质环境保护与修复、土地复垦经费、项目投资估算依据是否充分、合理。
一、备案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及编制单位对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结果无异议的,根据备案要求,由评审机构按下列顺序提交备案申报材料,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备案审查。
1、评审机构请求备案的文件(附件6),专家组长签名的专家审查意见书及专家组名单(原件);
2、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复印件);
3、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相关资料;
二、备案程序
审批处:承办人初审、副处长复核、处长提出审查意见、首席代表作出决定意见。
监管处室意见:
1、矿管处:《贵州省××县××矿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已审查通过(审查意见文件名及文号),审查程序合规,方案及审查意见符合相关规范和规定,同意备案意见。
2、储量处:采用数据与储量备案数据一致性情况。
三、备案要求
1、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备案,仅对审查意见等进行合规性备案,即对评审机构具备资格、评审程序合规的,出具同意备案意见,不对审查环节、审查结论的质量及真实性把关、认定。
2、评审机构具备资格、评审程序合规的,省国土资源厅当向评审机构出具关于《贵州省××县××矿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意见备案的函》(附件7),并抄送矿山所在市(州)、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省国土资源厅当向评审机构出具退件或不予备案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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