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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次会议纪要 | 保留煤矿可按原矿区范围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来源:贵煤数据 | 作者:欣鼎盛 | 发布时间: 2020-12-15 | 187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020年11月23日,贵州省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第41次办公室会议在省能源局召开。

会议重点审议了以下事项: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对《省能源局关于已批保留煤矿配对关闭煤矿证照注销有关情况的报告》的批示精神,形成以下意见:

1.原则同意优化兼并重组保留煤矿采矿许可证办理流程,将“配对关闭煤矿采矿许可证注销作为保留煤矿采矿许可证颁(换)发的前置条件”优化调整为“保留煤矿企业可采取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1年内注销配对关闭煤矿采矿许可证的书面承诺后,办理保留煤矿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颁(换)发或延期。未按承诺完成注销工作的,采取措施实施联合惩戒。”

2.原则同意保留煤矿可按原矿区范围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对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上的保留煤矿,如不能及时办理扩界等手续,且原矿区范围还有剩余资源储量,在按规定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后,可按原矿区范围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办理延续登记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不作为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的前置条件。

3.涉及司法查封或抵押备案的关闭煤矿暂时无法注销采矿许可证,根据自然资源办函〔2019〕1574号文件规定,应待查封、抵押解除后予以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向全社会公告。

(二)原则同意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贵州省煤矿优化布局及资源整合方案》。

(三)原则同意对《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已关闭煤矿限期注销采矿许可证的公告》(2020年第12号)内的煤矿进行再次梳理,将无查封、无抵押备案、采矿权属无争议,且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已明确矿山关闭后履行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的责任主体的采矿许可证进行公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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