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煤炭安全稳定供应,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完善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推动做好2021年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2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要不断完善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进一步明确煤炭中长期合同范围。确保电煤合同单笔数量不低于20万吨,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用煤合同不低于10万吨,经铁路衔接确认运力并签订诚信履约承诺的,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要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支持煤炭供需双方自主衔接签订合同、自主协商确定价格。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交易规则、强化信用监管,引导有关各方提高大局意识、承担社会责任、规范签约履约行为,保障煤炭市场平稳运行。
要执行“基准价+浮动价”价格机制。供需双方能够就中长期合同价格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双方商定意见执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照“基准价+浮动价”原则确定。
基准价方面,下水煤合同基准价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按2020年度水平执行;铁路直达煤合同基准价要由下水煤基准价格扣除运杂费后的坑口平均价格和供需双方2020年月度平均成交价格,按各占50%权重综合确定。
浮动价方面,下水煤合同与铁路直达煤合同的浮动价,均可结合环渤海煤炭价格指数、CCTD秦皇岛港煤炭价格指数、中国沿海电煤采购价格指数综合确定。区域内合同价格应参照上年度价格协商确定,鼓励供需双方参照有关价格指数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通知强调,要早签、多签、签实、签长煤炭中长期合同。力争在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双方合同签订工作。铁路运输企业要提前做好运力配置计划,保证在2021年1月底前完成产运需三方合同签订工作,对在上述期限内仍未完成合同签订的,原则上不再保留运力。
同时要进一步提高中长期合同签订比例,规模以上煤炭和电力企业2021年签订的供需双方、产运需三方中长期合同数量均应不少于上年。通知明确,要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强化煤炭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管。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中长期合同,将全部纳入国家诚信履约保障平台进行监管,合同履行情况实行分月统计、按季考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归集合同履约情况及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纳入交易双方信用记录,并作为信用信息定期进行归集汇总和公示通报;对经提醒后仍达不到履约要求的进行约谈,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此外,产运需三方应根据生产计划和铁路运输能力,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将年度中长期合同细化分解到月,月度履约率应不低于80%,季度和年度履约率不低于90%。经铁路部门确认运力的年度中长期合同,确实难以执行的,经产运需三方同意,可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