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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
通知指出,从即日起到2021年底,对全国煤矿企业及正常生产建设煤矿,以“一通三防”和“打非治违”等为重点,在强化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基础上,对煤矿企业和正常生产建设煤矿采、掘、机、运、通等主要系统,瓦斯、冲击地压、水、火、煤尘等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瓦斯抽采、石门揭煤、巷道贯通、采空区密闭、井下动火、放炮等关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着力解决“看不到、想不到、查不透”和“看惯了、习惯了、干惯了”等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实现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通知明确,排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和人员情况。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对下属煤矿的管理责任。是否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
2.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
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所属煤矿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能否予以保证。
4.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制定情况。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5.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包含煤矿各类情形,以下重点列举瓦斯防治情况)
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
鉴定结果是否符合实际;
有瓦斯动力现象、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煤矿,是否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
是否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掘进工作面设计前是否按规定编制地质说明书,说明工作面瓦斯地质特征等情况,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地质因素不确定时,是否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开展地质探测工作。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影响半径等参数。
是否按规定编制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和工作面瓦斯地质图。
是否编制瓦斯抽采设计,并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系统能力是否满足要求,抽采钻孔的施工、计量等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进行抽采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开展抽采达标评判。
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分析预警,瓦斯涌出异常或出现煤炮声、顶钻、夹钻、喷孔等动力现象,是否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
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
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有无空检、漏检、假检,入井人员是否按规定携带瓦斯检测仪。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开展防突工作;
是否编制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是否合理配置;矿井、采区、工作面等两个“四位一体”防突设计和措施审批及落实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是否开展开采保护层可行性论证,优先选取无突出危险或者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临近层的卸压瓦斯;
无保护层开采的是否按规定采用穿层钻孔等预抽煤层瓦斯;
防突措施钻孔的施工是否按规定采取防止瓦斯超限和喷孔顶钻伤人等措施或使用远程操控钻机施工,钻孔施工时受威胁的掘进工作面以及回风流中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停止作业。
通知强调,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各级监管部门按照上述内容对煤矿企业及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开展排查,并督促煤矿企业和煤矿于2020年11月底前完成自查自改,并从2021年起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改,发现自查不认真、走过场、自查报告失实的,要责成其重新开展自查。煤矿上级企业要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检查指导煤矿自查自改工作,帮助煤矿落实整改措施。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及时调整监察执法计划,于2021年底前对辖区煤矿企业和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全系统各环节”至少检查执法一次,监察力量不足的,可向国家煤矿安监局申请调配。
通知明确,大排查活动分为两个阶段开展。第一阶段:2021年春节前,重点对灾害重、风险大、管理差、安全保障程度低的重点企业、重点煤矿进行排查检查;
第二阶段:2021年春节后,对所有煤矿企业和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全面展开。对停产停工煤矿,各地监管部门要落实巡查、盯守责任,停产停工煤矿复工复产前要及时组织开展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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