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严格履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法定职责,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12个方面: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二)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情况。
(三)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情况。
(四)开展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情况。
(五)开展煤矿行政许可审查工作情况。
(六)推进淘汰落后煤矿工作情况。
(七)督促落实煤矿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八)落实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研判情况。
(九)督促落实煤矿重大灾害治理情况。
(十)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情况。
(十一)督促落实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及防范措施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意见明确,监督检查实行分级负责的工作方式,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由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产煤省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省级煤矿安监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力量,对各产煤市(地)级、县(区)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就督察结果提出意见或建议。
对存在相关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在监察意见和建议中提出问责建议。同时,要将相关建议抄送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