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此《通知》进一步精简优化了矿业权申请登记要件。本次精简优化前,基本按2017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 )施行。为了方便大家学习领会,本文先就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变化情况,做了以下对照,供大家学习领会:按照(自然资规〔2023〕4号 )通知要求,申请人在组织探矿权申请资料时需要注意的11个问题:转让探矿权的,探矿权人提交转让申请书,探矿权受让人提交变更申请登记书。(1)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2)属自然资源部登记权限的探矿权,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的机构组织评审通过并出具评审意见书(仅适用于非油气)。属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权限的,按地方相关规定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3)申请保留登记的,提供地理位置图及勘探程度图;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含分立)申请不需提交勘查实施方案;其他油气申请提交勘查实施方案。(4)以分立方式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提交此资料,其他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申请不需提交此资料。(1)限于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以合并方式扩大勘查区块范围的不需提交此资料。(2)提交协议出让申请以及协议出让制度规定的有关部门文件等资料。仅限于首次探矿权保留申请。探矿权范围内已探明可供开采矿体的说明应包含探明矿种、资源储量估算范围、资源储量情况、勘查程度、申请保留范围等。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或工商变更事项查询单,法院拍卖或裁定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资料。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最近一起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应缴金额、缴纳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
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征收机关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不再由申请人提交,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查。是指在自然资源部申请办理非油气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的,除探矿权注销、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过一网申报系统直接传输至部政务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