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落实实施工作的通知》(矿安黔函〔2023〕 1 号)要求,扎实开展煤矿供用电系统专项监察,有效防控供用电系统安全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每个监察执法处开展供用电系统专项监察煤矿不少于10处。相关监察执法处要把盘州市杨山煤矿、普定县高龙煤矿、大方县营兴煤矿、大方县阳箐煤矿、纳雍县大圆煤矿等供用电存在问题的煤矿列为重点监察对象。(一)供用电系统管理机构是否健全。是否设置专职供配电系统和机电运输管理职能机构,是否配备专职供配电技术人员并满足生产建设需要。 (二)供用电系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建立健全供电电源线路、供配电系统等管理制度,并制定其相应检修、校验、试 验、运维规程,制度是否得到落实。 (三)供用电系统运行是否可靠。煤矿与供电部门签订的《供用电合同(高压)》中是否明确煤矿为一类负荷用户,用电性质为工业类;供电两回路进线电源是否符合规定;电源线路上是否存在分接负荷,是否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矿井 电源是否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四)供用电系统技术资料是否完整。是否建立健全各种电气设备、设施全周期管理档案,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 验收、运行、维护、检修、试验等全过程管理档案;是否绘制“三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供电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矿井“三图”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图与矿井实际运行的设备设施线路是否符合。 (五)设备和线缆选型是否合理。列入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是否有“MA”标志,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设备和工艺。
(六)供用电系统运行是否正常。一是供电电源线路检查、 维护责任是否落实,架空线路的检查维护是否存在以包代管。二是各种电气保护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正常投入使用,是否存在甩保护现象。三是煤矿一类负荷是否实现双回路供电,掘进工作面是否实现“三专两闭锁”,采煤工作面是否实现瓦斯电闭锁。四是防爆电气设备管理是否到位,井下是否存在电气失爆现象。五是防雷装置设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运行是否正常。六是是否根据矿井进线电源电压等级安设避雷线(或避雷器)及开展避雷装置试验情况。七是矿井是否开展井下运行检漏保护装置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各监察执法处每月要明确供用电系统专项监察监察对象明细,并将其纳入月度监察计划,按时序完成监察。实施专项监察时,必须聘请不少于2名供用电方面专家参加专项监察。(一)督促煤矿企业开展自查自改。各监察执法处要将专项 监察检查表转发至辖区内各煤矿企业,督促煤矿企业对照开展自查自改,对自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按照“五落实”要求整改,并形成自查报告。对煤矿企业自查发现且已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隐患 和问题,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精准确定专项监察对象。各监察执法处要精准研判辖区煤矿供用电系统存在的薄弱环节,分析正常生产煤矿、进入二期建设的正常建设煤矿未完成“双回路”改造或建设,近年来发生过因供用电系统安全问题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因停电造成瓦 斯超限事故以及机电运行管理混乱的煤矿情况,并将其作为重点对象开展专项监察。(三)严格开展监察执法。开展专项监察前,要提前分析研判煤矿灾害特点和重大安全风险,结合各地实际,围绕专项监察内容有针对性地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并在执行系统中勾选供用电系统专项。对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煤矿立即排除或停止设备使用;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要依法处罚,特别是对存在重大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继续组织生产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倒查“关键少数” 责任,用好约谈、“黑名单”、联合惩戒等手段,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四)认真总结用好专项监察成果。专项监察期间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共性问题,要适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进行报告、通报,并提出意见建议。对专项监察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加强跟踪督促整改。每次专项监察时,要督促专家全面分析被监察煤矿供用电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具体解决问题措施建议,形成煤矿供用电专项监察报告,指导帮助煤矿企业查找和解决供用电系统方面的短板和漏洞,提高供用电系统安全 运行管理能力。(五)及时报送工作总结。各监察执法处应在 5 月底前完成专项监察,并将包括工作进展、典型案例、存在问题、加强现煤矿供用电系统管理和监察工作措施建议等内容的专项监察工作总结,以及专项监察明细(与执法系统统计一致)、重大隐患明细及每次专项监察报告报科技装备处。请各监察执法处将本通知转发至各产煤市(州)、县(市、 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各煤矿企业,督促各煤矿企业上级集团公司对照本通知标准,对所属煤矿开展全覆盖专项检查。
(联系人:罗冬祥;邮箱:zfjdc1963@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