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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贵州省水利厅对省级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建设状态进行排查,发现已完建但未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的项目(以下简称完建未验收项目)有440个,其中煤矿202个。(名单附后)。根据《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办水保〔2019〕172号)、《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黔水办〔2018〕19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就完建未验收项目加快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法律责任《水土保持法》建立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建设单位应充分认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一项法定义务,要认真履行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法律责任,否则,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惩。
二、切实依法依规,做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各完建未验收项目的生产建设单位要切实落实办水保〔2019〕172号文件和黔水办〔2018〕19号文件要求,尽快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工作。要严格遵循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召开验收会议并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贵州省水利厅报备。各生产建设单位应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工作。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应向贵州省水利厅书面说明理由。
三、依法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督促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水务局要依法履职,督促指导各完建未验收项目的建设单位尽快按有关要求规范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工作。逾期未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的,要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组织调查和处罚。对存在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建设单位,以及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技术服务机构,要根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将有关单位纳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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