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试点改革经验,继续深化改革,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按矿种划分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及相关事项同级管理。煤/煤层气等11种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通知明确,要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为市场主体减负,即取消以下事项:
1.取消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事项。矿业权招拍挂、协议出让、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扩大矿区范围的,不再受理、办理划定矿区范围事项。
2.取消单独申请采矿权变更生产规模登记事项。按矿山资源储量规模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原则,推荐采矿许可证载的设计生产规模,供矿山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参考,最终以相关部门核准的生产规模为准。
3.取消矿业权抵押备案事项。矿业权抵押由抵押双方自行评估风险,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已办理抵押备案的矿业权,抵押期到期后自行解除抵押备案。本通知下发后,不再受理新的矿业权抵押备案申请。
4.取消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实施方案、“三合一方案”评审、备案事项。改为矿业权人按技术要求将自行编制的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实施方案、“三合一方案”在“贵州省矿业云”上进行公示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并作为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5.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依据。
同时还要取消部分要件,即:取消矿业权申请人资质证明材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终止报告、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市县核查意见表等要件。不再将绿色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三合一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煤矿核准文件、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等作为矿业权登记前置要件(矿业权登记要件清单详见附件2)。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采矿权有效期不再与“三合一方案”的矿山服务年限挂钩,改为按评审备案资源储量规模大小核定登记最长有效期,其中,资源储量大型为30年、中型20年、小型10年。
对于矿业权出让收益,通知也作出了改进。适用按计算方式分期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改进计算方式,按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矿种市场基准价(元)×当期动用资源储量,当期动用资源储量=推荐生产规模(万吨)×发证年限×备用系数(参考值1.5)。当期动用资源储量大于评审备案总资源储量的,一次性处置;小于评审备案总资源储量的,剩余资源储量,延续登记时再行处置。
通知要求,要全面实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是原则,协议出让是例外。除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外,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还要建立矿业权出让收益退还机制,除政策性退出的矿业权可退还剩余资源储量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外,对属其他原因而导致的矿业权人无法如期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撤回矿业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等已征收的费用。
通知强调,要加快煤层气开采,在煤炭资源富集区,优先设置煤矿矿业权。已有煤炭产能在9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采矿权人可申请增列煤层气探矿权;比邻煤矿联合产能达到大型规模的,可由其中一个煤矿采矿权人申请增列煤层气探矿权,也可联合成立营利法人企业或共同委托第三方(受《意见》规定的资金限制)申请增列,各方权力义务按协议约定。
通知还指出,要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各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计划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本通知下发前已设探矿权不再延续,项目完成后由矿业权人申请注销探矿权。形成的矿产地纳入矿业权出让项目库管理,适时按需面向各类市场主体公开竞争性出让矿业权。
本文件目前正在征求意见,若相关单位有更好的意见或建议,请于7月8日前向省自然资源厅反映。